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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批革命烈士,并按照规定对烈士家属给予抚恤和安置就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提出奖励报告,报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工作委员会批准。
  申请奖励材料应载明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情况、见义勇为详细事迹、伤残等情况;提请批准奖励的报告,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物质奖励,根据其见义勇为事迹、贡献和社会影响等不同情况,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工作委员会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物质奖励金额分别为:
  (一)特等奖的奖金为上年度全市职工人均年工资额的五倍;
  (二)一等奖的奖金为上年度全市职工人均年工资额的二倍;
  (三)二等奖的奖金为上年度全市职工人均年工资额;
  (四)三等奖的奖金为上年度全市职工人均月工资额的三至六倍。
  第十八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给予表彰,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光荣称号。

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奖励资金的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后的前5年,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万元作为基本投入;5年以后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二)接受市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捐款;
  (三)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财政专项补贴。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同时为外地公民在本市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和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人员提供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奖励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实现增值。资金增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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