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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1995年8月25日安徽省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淮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职责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和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四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人员应当给予治疗和抚恤,并依照本条例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章 保护和奖励机构

  第五条 市设立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工作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其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办理。
  第六条 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采取具体措施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二)筹集见义勇为奖励资金;
  (三)宣传、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四)检查督促各项保护和奖励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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