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仿冒、伪造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标识、标志的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表示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和其他标识;
(三)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专利标志、许可证等;
(四)伪造商品产地、加工地和制造地。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价格、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成分、有效期限、产地、制造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条所称其他方法是:
(一)指使或者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演示和说明;
(三)散发、张贴、邮寄、传送引人误解的产品说明书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四)在经营场所内外作引人误解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五)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引人误解的或者虚假的宣传报道。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弄虚作假,故意不让购买者中奖或者不中最高奖;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或者其他奖励方式最高奖的价值折算超过五千元;
(四)最高奖金或者其他奖励方式最高奖的价值折算超过五千元的促销活动;
(五)利用有奖销售的方式销售劣质商品。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排斥和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一)威胁、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
(二)威胁、强迫他人不与竞争对手交易;
(三)威胁、强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竞争;
(四)指使或者雇佣他人设置障碍,人为进行干扰,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谎称降价、使用引人误解的模糊语言或者文字表示价格等手段,进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擅自降低质量标准以变相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