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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外来人员务工管理条例(2001修改)

  (四)具备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五)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力。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
  (二)持有居民身份证,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具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育龄妇女还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招工地区和用工期限,并提供单位设置批文或营业执照、资质证明。
  第九条 下列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复,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市级机关、事业组织和团体;
  (三)中央属、省属驻济机构和外地驻济机构。
  前款所列以外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由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复。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批复,逾期末批复的即视为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招工简章,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招工简章到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办理招工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自行来济务工人员,可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证》。
  第十二条 《就业证》是外来人员在本市务工的合法凭证,任伺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转让、出租、涂改和伪造。《就业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外来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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