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外来人员务工管理条例
(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1年5月18日经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2001年6月15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人员务工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务工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外来人员务工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团体。本条例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未取得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及历城区的洪家楼镇、华山镇、王舍人镇、大桥镇、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辖区内常住户口的务工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外来人员务工统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劳动局是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外来人员务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外来人员务工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对外来人员务工应当合理调控、严格管理、文明服务、依法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招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用本市市区城镇劳动力不能满足需要;
(二)符合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
(三)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