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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临街建筑物二层(含)以上需要搭建遮阳(雨)棚的,其规格、色彩、造型应当与原建筑相协调。
  在临街建筑物底层外部安装空调外机,其下沿应当距地面一点八米以上。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变更临街门窗,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持位置图、平面设计图、效果图及产权证明材料,属主要道路的,向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非主要道路的,向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外部改造装修,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持产权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装修位置图、平面图、效果图及其他有关资料,属主要道路的,报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主要道路的,报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施工手续。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成透景或半透景围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道路景观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临街施工场地进行围挡。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可以用简易材料围挡;工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设置实体围墙。
  施工场地或城市道路两侧空地上堆放的材料、机具和临时搭设的工棚,应当整齐有序。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围挡及其他临时设施。
  第十三条 养护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栏(索),施工机具及材料应当摆放整齐有序。
  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供电、通讯线杆等设施,供电、通讯等单位应当拆除或迁移。未拆除或迁移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交通岗、治安亭、交通检查亭、邮政筒、电话亭、读报栏、宣传栏、画廊、垃圾台(箱)、果皮箱、路标、站牌、标志牌、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墩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对陈旧、破损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粉刷、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 未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修建横穿城市道路的架空管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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