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献血管理若干规定
(2001年9月20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划全市献血工作,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作好献血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实施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年度献血、用血工作和采供血机构的执业活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献血工作。
财政、公安、城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供血机构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年度献血计划。
第七条 公民可以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采供血机构或其设立的流动采血点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