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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四)组织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资料编印及法制宣传员培训工作;
  (五)办理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比照第九条规定的职责,组织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有人事管理权的机关应当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担负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必备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执法和其他有执法权的机关、组织,应当根据执法的需要,组织开展社会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统一组织管理,保障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经济贸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必备法律知识的培训,并实行培训内容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和功能,对广大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把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列入教学计划,设置相应的专(兼)职法律教员。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职工群众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 宣传教育的对象

  第十九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全民普及教育。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自觉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中担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全面了解掌握宪法和与履行领导职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学习、宣传和运用法律知识中作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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