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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本溪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1996年3月28日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2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法律知识普及和依法治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是在公民中普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基本知识,使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因人施教,突出重点;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
  未设置司法行政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
  第九条 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指导和督促检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制定标准,组织考核验收;
  (三)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交流和区域性、综合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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