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会议工作机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的审查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决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主要指标和执行情况表、市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收支表以及上年度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表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市本级财政总预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应当提供计划和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和有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查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批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批准市本级预算及上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计划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的1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于当年9月10日之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预算调整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议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