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设立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大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必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主任会议批准。会议期间必须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终止,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终止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负责人,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直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必须经所在的代表团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根据代表本人要求,主席团可以决定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向会议和代表印发材料,必须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情况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的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