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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修改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1年7月4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内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予以公布。如会议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同时发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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