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9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车及场站设施,供公众乘用并依照核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的交通方式。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依法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结构调整、资源配置和人员培训,指导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元投资、协调发展、方便乘客、安全营运的原则,实行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重点发展大容量、环保型及节能型中高档客运车辆。
城市交通应推行公交优先的政策。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管理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线网调整计划,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第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线路经营权管理。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权。拍卖所得用于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