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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凡移植或砍伐城市绿地内各种树木的,市内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下的,须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须报所在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1至100株的,须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须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园林、绿地内的古树名木,严禁损坏和砍伐。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移植或砍伐的,须经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按规定缴纳树木砍伐补偿费,并补植1至3倍的树木。无力补植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补植或移植的树木须保活3年。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造成绿地、树木损毁的,损毁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绿地、树木所有权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奇岩珍石、珍稀动物等风景名胜资源,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加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开发、利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挖掘、占用园林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按经济损失缴纳3至5倍挖掘、占用绿地补偿费;
  (二)擅自改变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方案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修剪树木以及在园林绿地内摆设摊点的,处以5元至500元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损毁或移植树木的,责令按砍伐或移植树木株数的5至10倍补植树木,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至10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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