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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所属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二)居住区绿地,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各单位厂区、院区内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军事禁区、管理区内的绿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部队协商确定养护管理责任;
  (五)城镇居民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花草树木,由所有权者负责养护管理;
  (六)城市绿化专业队伍应依法实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建设、管理。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二)(三)(四)(五)项内单位绿地养护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地和公园门前范围内开设照像、饮食、小卖、游艺等服务点,须经同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经营,并服从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及各种设施;不准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建坟;不准向绿地倾倒垃圾,不准在绿地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掘坑取土、割草放牧、钓鱼捕猎、开荒垦植以及进行有碍植被生长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有管护人员依法实施管理工作,及时预防和制止上述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护林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及其周围地带野外用火。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损坏其地表、水体和植被。城市绿地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建设确需占用的,须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本条例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绿地占用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因故不能按期退还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电力、邮电、公用、建筑、市政、路灯管理部门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截干、伐除树木时,各管线主管部门应通知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双方依据有关法规协调进行。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及时报告城市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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