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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建立完整的城市绿化档案。
  第八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应保持相应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新建区规划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城市改建区规划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高等院校、疗养院区规划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45%;城市道路等规划的绿化面积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不能按规划要求建设绿地的,须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减少的面积缴绿地建设费。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要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 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绿化工程,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当年的绿化季节已过不能完成绿化工程的,须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责任单位按规定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费。
  第十条 城市各类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同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不合格工程要限期返工,逾期不返工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建设费。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按下列途径解决:
  (一)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改造的园林绿化,从城市维护费拨付;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区内的园林绿化,除应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部分外,均由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中列支;
  (三)厂区、院区内的园林绿化,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
  (四)城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开展庭院绿化,从城市维护费中予以适当补贴;
  (五)城市公益性绿化设施的建设,由共建单位合理负担。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内种植花草树木的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群众在国家公有园林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各单位在厂区、院区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单位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个人种植的花草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三章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应遵循“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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