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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一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市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如下:

  东城区   23名
  西城区   23名
  崇文区   23名
  宣武区   23名
  朝阳区   29名
  海淀区   29名
  丰台区   23名
  石景山区  21名
  门头沟区  21名
  房山区   23名
  通州区   23名
  顺义区   23名
  大兴县   23名
  平谷县   21名
  密云县   23名
  怀柔县   21名
  昌平县   23名
  延庆县   2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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