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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

  (二)负责所管辖堤防的防守和渠道、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三)负责完成所管辖堤防的清障检查;
  (四)负责所管辖的防汛队伍组建、物资器材准备及抢险措施落实等工作;
  (五)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居民定期进行防洪宣传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
  第三十四条 下列部门和机构在防汛抗洪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防洪抢险的日常工作、城市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和技术指导工作,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运行安全;
  (二)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城市防洪有关工作和所管辖的排涝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水文管理机构负责及时提供雨情、水情信息和洪水的预测、预报;
  (四)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气象预报和雨情、暴雨形势分析工作;
  (五)电力部门负责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
  (六)计划、经贸、商贸、财政、民政、物资、农业、粮食、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防汛物质、经费、燃料、生产救灾物资、救济口粮的安排和供应工作;
  (七)卫生、医药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疗、救护、防疫队伍的组建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蔓延工作和救灾药品供应工作;
  (八)交通部门、铁路和民航管理机构负责防汛抢险和救灾物资运输,所需车辆、船舶、飞机的调度以及铁路、公路、机场防汛抢险的组织、指挥工作;
  (九)电信部门负责通信联络和本系统通信设施的防洪抢险工作,保证汛期通信联络畅通;
  (十)公安部门负责防汛抢险的治安保卫工作和交通指挥;
  (十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进行环境保护评估;
  (十二)新闻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发布防汛的有关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按期完成所承担的防汛任务。
  第三十五条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在汛期的运用,应当服从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堤防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按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划定的责任范围依法承担防洪任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应当进行动员,并调动常备防汛队伍进行巡堤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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