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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1998年7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新的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1998年年底以前选出。新的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区、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顺义县改为顺义区后的第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顺义区选举委员会,在本届顺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选举产生。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设立北京市区县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办理指导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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