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1998年7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新的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1998年年底以前选出。新的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区、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顺义县改为顺义区后的第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顺义区选举委员会,在本届顺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选举产生。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设立北京市区县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办理指导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