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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4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省长 石秀诗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建设”、“或个人”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删去第五条。
  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三、第八条第一款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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