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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二十)鼓励各类现有企业根据特色工业园区分区规划,将新的技改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出口创汇项目等迁入特色工业园区。对产品市场前景好、技术开发能力强、成长性明显的企业应优先鼓励其入园,并享受重点企业的扶持政策,建设用地由园区单列解决,免缴市、县所得土地出让金。
  (二十一)对因产业结构调整,退二进三、退城入园的企业,其原有厂房、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采用调剂、置换、开发、招商引资等方式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收益由市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园区建设。
  (二十二)特色工业园区应逐步建立较完备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对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特色产品,应积极争取在园区设立全国性质量检测中心,促进整个行业质量水平的提高;应积极开展特色产品的会展、演示、推介等商务活动,扩大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并逐步探索入园企业使用统一品牌的路子,或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品牌。
  (二十三)对于在园区内购置土地后长期闲置,园区管委会有权依法收回。对企业建成投产后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应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促使其通过资产重组优化或关闭。
  四、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二十四)根据城市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需要,市、县两级政府要大力推进以道路框架和水、电、气、通信、环境卫生、绿化、美化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基础设施的先导效应,增强吸引力和聚集力。
  (二十五)园区内国有土地出让的收入和依法取得出让使用权后需要转让的土地增值收入,全部用于工业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市区和县城建设的工业园区,城市建设维护费留成部分也应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公用电网建设费用,原则上由电力部门承担。市区工业园区和城区及重点县(市)城区、工业园区的主干道路电线下地费用,由电力部门和园区建设单位共同承担。
  (二十六)在园区和城镇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均应享受市、县两级关于投资工业项目的税收、土地、户籍、奖励等所有优惠政策。
  (二十七)充分运用行政资源,对于有经营收费权的园区和城市内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公交、燃气、园林、污水处理及其他公益性项目,可以收费权入股、抵押、招标、拍卖,筹集建设资金,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二十八)各县城和工业园区,均应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建设公司,筹集和运作建设资金,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通过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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