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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五)工业园区与城镇建设相结合,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土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对农业科技园或生态示范园,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六)工业园区享受江西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鼓励当地和外地农民、非农业人口进入园区从事二、三产业。凡在工业园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经营场所,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以及工业园区外的农民带资进入工业园区兴办经济实体、购建住房、有稳定收入的,均应批准在工业园区所在地城镇登记落户,并在生活、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城镇户口居民同等权利和义务。
  (七)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发展空间过小或规模过小的城镇,应适时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拓展城镇发展空间。县级市城区及浔阳区、庐山区可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撤消“城中乡镇”、“城中村”,设立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城城区和中心镇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周边相连的有关乡镇并入。
  (八)将原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及上级拨付的工业园区建设扶持资金转为工业园区建设基金,用于引导工业园区的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园区建设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开办费和基础设施建设或用于担保贴息等事项。工业园区内的土地收益可作为建设工业园区的启动资金。
  (九)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招商引资进入工业园区企业缴纳的税金由园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跨县、跨乡镇到园区内兴办企业,上缴税金可由引资方所在地与园区所在地按协商比例收益分成,利益共享。
  (十)工业园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帐簿健全,能正确计算销项、进项税额的小规模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园区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企业解决产品销售问题。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园区注册开展技术研究、转让等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
  (十一)除党政干部外,为工业园区引进社会资金和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企业取得效益后,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8%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搞好园区规划,提升城市品位
  (十二)根据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行政区内城镇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避免重复建设。以建设工业园区和壮大城市经济实力为着力点,重点抓好城市和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优化城市布局。作为城市发展的新区,工业园区用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园区规模要适度,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园区的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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