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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利用国有荒地植树育林的,土地无偿使用,林权归已,可以继承。需要转让林地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来我市投资的外商给予下列奖励政策:
  (一)凡重大投资项目业主的亲属、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可在九江市区和城镇落户。
  (二)凡在我市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年纳税额超200万元人民币,以及在海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并对九江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作出贡献的外商,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享受以下优惠:
  1、对一般性交通违章,以纠正违章教育为主,原则上不拖车、扣车、扣照、罚款;
  2、外商在市内各医院就医,可优先就诊。
  3、由庐山管理局发两个庐山免费通行证。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所缴纳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按50%奖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六条 凡为我市引进外资牵线搭桥并促成项目开业经营的境内外个人、团体及中介组织(本市国家公务员除外)均使用本奖励办法。
  (一)引荐外资投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的5‰给予奖励(除贷款外),除房地产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的2‰给予奖励(除贷款外)。
  (二)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受益财政另给企业法人代表按所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1%给予奖励。
  (三)对中介人或机构还可与项目单位根据事先商定的奖金额和支付方式由项目单位支付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科技含量高、投资多、规模大并对当地经济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及投资非营利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项目,可给予特别优惠,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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