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九江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技术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享受出口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老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八条 市区范围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市区(含庐山)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予以减征或免征。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用地优惠
第十条 凡在我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和政府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农业综合开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营利性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及高新技术项目建设,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执行最低地价,按有关规定一次付清;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付清。
第十二条 对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为该项目出让必要土地时,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其应缴土地出让金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