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新形势下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结合九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来我市投资置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办法中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 税收优惠
第三条
(一)凡在我市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交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所称产品出口企业是指经省外经贸部门审定认可并颁发产品出口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先进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相关部门审定认可,并颁发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对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了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省国税局批准后,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免税1至3年;对在新开发的河滩、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免农林特产税1年。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