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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

  二、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
  (一)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下设立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扶持本市重点对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将用于境外投资项目在国内的贷款贴息;用于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具的有关保函提供担保和垫支赔付。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援外优惠贷款、外贸发展基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和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大力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三)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收汇回利润保证金。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带动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远期收汇核销,有关单位在报关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按远期收汇核销办理。
  (四)由境外加工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带动的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半成品等的出口,享受国家及本市的出口鼓励政策。
  (五)从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按规定由国家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另外由市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贴息。
  (六)企业经国家批准到境外设立本市产品的营销网点、商业连锁店的重点项目,从各商业银行申请的周转外汇贷款,由市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贴息。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对境外投资和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的支持力度
  (一)市外经贸委要积极协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国内公司和机构,对本市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外汇险、征用险等有关险种的保险服务。协助企业利用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进行外汇冻结险、资产征用险、合同终止险等投资风险的投保。
  (二)经国家批准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向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派遣常驻人员,凭《境外企业批准书》或对外承包工程中标文件和合同,到市外经贸和市外事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上述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适当数量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市外经贸和市外事主管部门批准后,简化有关人员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三)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研究制定全市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的发展规划及指导政策。研究制定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分工、突出重点,避免盲目投资和无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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