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涉案物品估价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5朤1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会议批准,《西安市涉案物品仨价条例》根据本决定已作相应修正,现重新公布,《
西安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西安市涉案物品估价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21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
西安市涉案物品估价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将
《条例》名称“
西安市涉案物品估价条例”修改为:“
西安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二、将
《条例》第
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海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中需要确认价格的标的物,包括各种有形、无形资产。”
三、在
《条例》第
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