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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2002修正)

   (七)冒充邮政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八)私开邮箱(筒),或者向邮箱(筒)内投塞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杂物;
  (九)利用邮政通信渠道进行法律所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已设置的信报箱、群,由相关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发现损坏或者其它不能保证邮件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九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及其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进出港口或者通过检查站、渡口、桥梁,应优先通行。
  过海邮车进出轮渡码头,应予优先办理验票手续,渡轮给予优先安排上船。
  第三十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在确保交通安全情况下,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但要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三十一条 邮政车辆或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反交通规则时,交通民警应予记录后放行,在其完成公务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严重肇事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应迅速通知邮政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邮政部门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邮政储蓄存款、汇款被冒领的,邮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用户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
  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短少或汇款被冒领的,相关收发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邮件被私拆、隐匿、毁弃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非法检查、扣留邮件和邮政专用车辆,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邮政设施的,市邮政管理部门有权提出限期建设或者改正,并由建设单位承担邮政企业为解决用户用邮采取的临时措施所需的费用,直至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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