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2002修正)

  第二十二条 新建单位、住宅或者商品楼具备下列通邮条件的,由其产权所有人、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登记注册费,邮政部门应在用户缴纳登记注册费后的30天内予以通邮:  
   (一)具备邮政车辆或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通行条件的;
   (二)有标准地名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门牌号数的;
   (三)已按规定设置信报箱。(群、间)或收发室的;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已办妥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邮政部门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地区、单位或个人的邮件,集中投放一处。用户也可以向邮政局(所)租用信箱自取,或申请特殊投递服务。
  不符合通邮规定,用户又不与邮政部门协商解决的,其邮件按无法投递处理。
  第二十四条 邮政部门应当设置用户监督电话和意见簿(箱),受理和查处对邮政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在10日内答复用户。
  第二十五条 单位收发人员对接收的邮件负有迅速传递、依法保密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不得撕揭邮票或者冒领汇款。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或汇款,凭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签名。
  代收人受收件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或汇款时,应交验收件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部门确认后,由代收人签章接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妨碍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非法拦截、检(搜)查、扣押带有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和邮件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二)阻碍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三)伪造或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
   (四)在邮政局(所)门前、出入通道和邮政设施前设摊、堆物、停放车辆,妨碍用户用邮或者影响邮车通行;
   (五)涂污或损毁邮筒、信箱、邮政报刊亭、邮政编码牌等邮政公用设施;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