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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2002修正)

  第七条 邮政局(所)由建设单位出资建成的,其建设成本费由邮政部门承担;由邮政部门自行建设的,使用土地的地价,按市政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和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与邮政部门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就近安排或另行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另行建设的邮政局(所),建设单位应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原有面积与新建面积差额的补偿,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需要增设邮政服务网点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院校和厂矿企业等单位,由需方向邮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协商同意后,由邮政部门提供服务。
  第十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邮政部门设置邮政报刊亭、邮筒、邮箱、阅报橱窗等设施,其所占用的场地无偿使用。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住宅楼房必须在首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户数相应的标准信报箱;有围墙的住宅、办公楼、写字楼应在大院出入口处安装标准信报箱群或设立收发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上述设施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邮政管理部门制定设计标准,列为报建和验收项目。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楼房未按规定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者收发室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补建或补设,补建和补设费用由产权人或用户负责。
  第十二条 郊区农村应当设立信报站,负责行政村的邮件和报刊的收投,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专营的邮政业务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对非邮政部门经营的邮政业务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部门专营: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包括速递文件业务);
  (二)机要文件、机要刊物寄递;
  (三)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经营;
  (四)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的发行和集邮品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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