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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来京投资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办法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随调、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和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单位同意调出函、接收函;
  (四)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需填报《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以及个人档案、个人鉴定、近期体检和本人在本市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需填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四张。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及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填报《入户申请表》。
  第七条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中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初审单位在接到来京投资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合格的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中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初审单位在接到来京投资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经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来京投资企业;市经委在接到初审单位的初审合格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未通过审核的,由初审单位通知申报单位,通过审核的单位,由初审单位报市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市公安局接到市经委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批准意见及相关材料移交初审单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持市公安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未批准的退回初审单位。
  第八条 来京投资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要追究来京投资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已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由审批部门予以注销。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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