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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1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2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辖区或者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文件的总称。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报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五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五份。有制定依据的,应当提交依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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