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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清河的管理,发挥小清河的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小清河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管理、河道整治、开发利用、旅游观光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小清河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和两岸堤防以及护堤地、蓄滞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的具体管理范围是:
  (一)市区河段规划批准的小清河公园建设范围以内;
  (二)土堤河段以防护堤堤外脚向外5—10米;
  (三)支流自入河口上溯200米。
  第四条 市水利局是本市小清河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小清河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行使管理职能,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小清河流经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小清河管理。
  城管、规划、交通、环保、环卫、航运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小清河的整治与开发利用应当服从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防洪、输水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并结合城市发展,将小清河管理区域建成风景游览区。小清河沿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小清河风景游览区和谐一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清河河道工程及其设施安全,保护水环境、绿地、树木和公园设施,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小清河管理范围内的整治与开发利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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