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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民航总局
                             二OO二年十月九日

         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

  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部门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与《招标投标法》不符或相悖,影响了《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造成了招标投标秩序的混乱。去年底,国家计委结合招标投标专项稽察,对有关地方、部门制定的322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初步清查,发现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条款共有1100多条,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二是增设行政审批环节;三是超越法定权限;四是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完善招标办法已是紧迫任务。”“不符合招投标法的应当废止或修改。”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纠正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经商有关部门,现就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清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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