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民航总局
二OO二年十月九日
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
自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贯彻执行
《招标投标法》,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部门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与
《招标投标法》不符或相悖,影响了
《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造成了招标投标秩序的混乱。去年底,国家计委结合招标投标专项稽察,对有关地方、部门制定的322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初步清查,发现不符合
《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条款共有1100多条,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二是增设行政审批环节;三是超越法定权限;四是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完善招标办法已是紧迫任务。”“不符合招投标法的应当废止或修改。”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纠正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经商有关部门,现就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清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