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招标
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计政策字[2002]2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计委等10个国务院部委办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近期对我市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凡是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形式的规定,均应纳入清理范围。未经过此次清理的,今后不得继续执行。
二、清理原则和重点
清理范围内的内容与《
招标投标法》和《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应予修改或者明令废止。
清理重点是含有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增设行政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以及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条款。具体参照国家计委等10个国务院部委办局通知所附的《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列明的14个方面内容。
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就清理内容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在清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听取、记录和研究、参考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
(一)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清理工作,向市政府、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告清理工作情况。为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全市清理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有关工作,审核清理意见。
(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成立清理工作办公室。清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审查各有关部门的清理目录和清理意见,向清理工作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建议;负责按照法定程序配合有关方面完成有关市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