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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作的通知

  《条例》通篇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精神和方向。按照行政监督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条例》分三个层次设置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的规定:对一般招标项目不直接进行行政管理,只进行必要的规范;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做重点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条例》将招标投标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限定在四项内容,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各区县计委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不能将行政监督等同于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能取代应当由招标人自主行使的权力。要创新工作思路,适应新的工作格局,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附:    招标投标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主要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3、《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89号 )
  4、《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京编办函[20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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