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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计委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安排和部署有关工作,做到机构、人员、工作及时到位,依法履行职责。
  二、广泛宣传《条例》,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学习宣传活动是贯彻法律法规的重要前提,各区县计委领导要高度重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工作。要认真抓好干部培训。为确保正确履行有关职能,计划系统的所有业务干部都应当做到熟悉和准确理解有关规定,执法人员要实行考核上岗制度。同时,要积极组织推动有关政府部门和招标代理中介机构、项目业主以及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事业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招标投标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促进招标投标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知法守法,自觉规范行为,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核准招标方案
  《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后,审批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各区县计委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做好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工作,保证依法必须招标制度的落实。
  四、加强监督执法,确保《条例》贯彻执行
  各区县计委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和协调本区县招标投标工作,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擅自不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邀请招标的、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本市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查处。要以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为重点,协调有关监督执法工作,支持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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