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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
 落实《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作的通知
 (2002年11月21日 京计政策字[2002]2325号)


各区县计委: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9月6日经市人大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贯彻落实《条例》,发展计划部门负有重要职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原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保障《招标投标法》在我市贯彻实施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市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和项目监管体系更加完备,对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在依法行政,净化社会风气,提高首都建设质量和效益等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条例》规定:“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协调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条例》的授权,市政府做出了关于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规定,发展计划部门在指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稽察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等方面,也负有重要职责。这些职责为发展计划部门的发展开辟了全新的领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运用市场竞争机制调控经济运行。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发展计划部门的职能转变和创新发展,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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