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目前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13日 京计投资字[2002]2296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目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做好目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京计投资字[2002]2000号)
市政府:
为了积极给我市推进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创造条件,保证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连续性,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经市计委、规委、建委和国土房管局共同研究协商,现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中项目立项、土地交易、规划管理和开工审批等手续衔接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问题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和《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的原则执行。目前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规划监督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资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投资的3%,其建筑面积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面积的5%,超过上述限额的建设项目,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委审批。
二、关于2002年7月1日以后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问题
(一)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需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按下列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1、已取得市规划委核发的规划意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按规定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确认后,由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程序依次办理有关手续;
没有取得市规划委核发的规划意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先向市规划委发规划征求意见函。市规划委核发规划意见书后,由市国土房管局按规定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认可后,由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