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0日)宣布废止或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2]52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各局在统计报表时,将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份数列在“本期发出”一栏。在销售系统中,只记录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份数,不记金额。
四、各局要认真落实税务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