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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租车行业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二、(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二、出租车主班驾驶员在承包经营合同期内,中途退包车辆的,车辆由公司统一收回并重新发包,中途退包车辆的驾驶员在原合同期内不得恢复或报考出租小汽车驾驶准许证。)
  三、(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三、初次上岗和离岗一年(含一年)以上恢复驾驶出租车的驾驶员,必须购置符合市运政管理机关规范标准要求的出租车驾驶员统一服装,并凭购置统一服装证明办理核发营运证照等手续。)
  四、各经营单位在录用出租车驾驶员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相关手续。不具有深圳常住户籍人员驾驶出租车的,必须提供暂住证方可申领出租小汽车驾驶准许证。
  五、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出租小汽车驾驶员,取消驾驶出租小汽车资格,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恢复驾驶出租小汽车资格。
  六、(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六、原深圳出租车驾驶员到深圳以外城市从事出租车营运并在深圳有驻点营运违章记录或其它非法营运记录的,不得恢复或报考出租小汽车驾驶准许证。)
  七、企业在发包车辆和录(留)用驾驶员时必须公开条件和程序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八、企业为出租车驾驶员办理一切营运业务未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涉及收费的要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九、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持有人申请质押,必须阐明质押原因和理由,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核准意见,并承诺不重复质押(含融资)及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后,到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注5(注5:此条原文为:九、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持有人申请质押,必须阐明质押原因和理由,如须质押贷款的,须注明贷款的实际用途,并确实用于出租车企业范围内的项目发展,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核准意见,承诺不重复质押、无融资行为及负责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到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以上规定,从下文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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