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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租车行业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出租车行业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0年10月23日 深运[2000]349号)

各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小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业务有关规定,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轻经营者负担,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新形势下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需要,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出租小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的时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营运辆报废年限;出租车驾驶员与经营企业所签定的承包经营合同须报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备案并凭合同办理驾驶出租车相关手续。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出租小汽车承包经营合同期的时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报废年限,主班驾驶员与公司所签的承包经营合同必须经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审验并凭合同办理驾驶出租车相关手续。副班驾驶员、机动驾驶员凭与主班驾驶员、出租车公司签订的管理合同办理驾驶出租车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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