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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申领程序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汽车摩托车
        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申领程序的通知
         (2000年9月27日 深运[2000]281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各申办业户:
  为进一步加强对汽车维修业有关证照的管理,规范《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申领、核发工作,我局决定对经审核、各项技术条件符合开业条件的申办业户实行统一的《合格证》申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业户领取《合格证》的程序:
  (一)持办文卡到局保密室领取批复文件;
  (二)持批复文件、本单位从业人员名册及名册上所有人员的有效上岗证件到局安技处领取《合格证》副本;
  (三)持我局的批复文件和《合格证》副本到工商及税务部门分别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办理完上述两项注册登记手续后,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和我局核发的上述有关证件到各辖区运输分(区)局、光明交管所领取《合格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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