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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核发汽车维修业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核发汽车维修业厂长
         (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2000年9月19日 深运[2000]269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各一、二类汽车维修业户:
  我局自1998年开始在汽车维修业内逐步推行企业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制度。近两年来,已有大部分汽车维修企业的厂长(经理)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取得了“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两门课程的单科结业证书。为配合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尽快在全市范围全面实施此项制度,我局决定对已取得上述两项单科结业证书,且已系统地接受过汽车构造与维修工艺基础知识培训、教育,符合汽车维修业执业资格条件的厂长(经理)核发《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对象
  此次《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对象是已取得“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两项单科结业证书,且毕业于大专院校汽车运用工程、汽车工程或相近专业(课程设置有汽车构造和汽车维修工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在职的厂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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