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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开展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市场经营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开展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及汽车
       特约维修服务市场经营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12日 深运[2000]174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各汽车维修业户: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汽车维修市场的经营秩序,倡导保质实价的维修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以下简称《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七月份开始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市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市场经营秩序整顿工作,重点开展对承担事故车辆维修和特约维修业务的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与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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