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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驾驶员培训<学员证>制度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实施驾驶员培训《学员证》制度的通知
         (2000年6月2日 深运[2000]163号)

各驾驶员培训单位:
  为了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学时和培训内容的落实,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加强行业管理,引导驾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1996年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实际,我局决定对学车学员实施《学员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凡申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符合身体条件的人员。
  二、发证程序
  (一)由培训单位填报《学员证申领表》(并附软盘),报市交通局安全技术处审核。
  (二)经审核后,按核准的人数领取相应数量的《学员证》。
  (三)《学员证》由培训单位负责填写。
  (四)学员结业后,由培训单位收回《学员证》,并交回我局存档。
  三、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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