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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开展汽车维修质量总检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汽车维修质量
           总检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11日 深运[2000]93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各一、二类汽车维修业户: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质量总检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粤交办字[1999]210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于近期举办汽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参培人员条件
  此次参加培训的人员由各单位从在职的汽车维修质检员中选送。要求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每户选送2人,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每户选送1人,同时,所有参培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专以上文化水平;
  (二)持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岗位证书并从事质检工作3年以上;
  (三)持有汽车驾驶证;
  二、培训内容
  (一)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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