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市港口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质监站的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办理备案手续:
(一)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二);
(二)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市港口主管部门出具的港口规划验收意见书;
(四)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国土规划验收意见书;
(五)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
(六)市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七)深圳水上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助、导航设施验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港口主管部门领取《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条规定的其它材料,向市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港口主管部门在收到前条所列的全部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验证。验收过程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出具《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正本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执两份,产权登记部门执一份:副本三份,市档案部门、市港口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市港口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及投产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未取得《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水运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和备案的工程交付使用,或继续使用市港口主管部门已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的,市港口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
使用前款工程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向市港口主管部门和市档案部门各移交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港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竣工验收报告填报说明
1.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一律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水运工程建设行政市港口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4.竣工阶段分阶段竣工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两种形式,须按实际竣工情况如实填写。
5.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