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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一)完成全部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承诺文件;
  第七条 对于一次设计、分段建设、分段投产的大中型综合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组织阶段竣工验收。
  组织阶段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分段建设内容;港池、航道和导、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主要装卸机械设备完成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二)供电、供水、通讯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分段建设内容的投产需要;
  (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投产需要;
  (四)有阶段建设内容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阶段建设内容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阶段建设内容的质量合格文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该阶段建设内容的工程保修承诺文件;
  (八)阶段投产所必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和阶段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或阶段建设内容,自行组织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市港口、消防、环保、水上安全监督、劳动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向市港口质监站提交有关工程质量的所有文件和质保资料,市港口质监站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提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送建设单位和市港口主管部门。
  需要整改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含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进行整改。
  经市港口质监站鉴定不合格或不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要求整改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六)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编制《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市港口主管部门、市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三章 验收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五个工作日拟定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机构和验收程序,报市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港口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质监站依法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对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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