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运工程
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19日 深港[2000]7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并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号),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水运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港区及规划港区外的工业、旅游等其他项目配套的码头及其辅助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在《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所划定的水、陆域范围内的港口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修造船水工建筑物、支持系统及其它港口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水运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深圳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深圳市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港口质监站)依法对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六条 组织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